公司反悔錄用求職者,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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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簡介
博某公司發(fā)布了招聘信息,葉某投遞簡歷并參加了面試,后博某公司向葉某發(fā)送錄用通知書,同意錄用葉某。葉某便從原單位離職并進行了體檢。幾天之后,博某公司在入職前再次約葉某面談,告知葉某其不適合所應聘的崗位,葉某以其已從原單位離職為由要求博某公司給予補償,博某公司便建議葉某入職其他崗位,但葉某不接受調(diào)崗。葉某認為博某公司違反誠信原則,存在締約過失行為,遂在申請勞動仲裁后起訴,要求博某公司賠償其損失。
裁判結(jié)果
法院審理認為,博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葉某不適合所應聘的崗位,該主張也與錄用通知書相悖,并且葉某在收到博某公司的錄用通知書后,向原單位辭職及進行體檢,可見葉某為與博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做了合理的準備工作。而博某公司無故不錄用葉某,違背誠信原則,故酌定博某公司賠償葉某損失3000元。
法官說法
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前應當進行面試和充分考察,在發(fā)出錄用通知后不能隨意收回,用人單位反悔拒絕錄用,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,屬于毀約,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,賠償應聘者因此產(chǎn)生的實際損失。